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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需要,加强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实现本科专业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凸显专业特色,突出专业优势,全面提升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从学校整体规划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重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突出教师教育特色,大力发展应用型专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优势互补的专业结构。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二级学院是建设的主体,实行二级学院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涉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专业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对各二级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业认证与评估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主体,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布局与结构调整要求,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学院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学校专业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检查评估。

第七条 专业负责人按照二级学院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专业负责人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责任意识强、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担任,由二级学院负责聘任。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八条 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相关规定、社会人才需求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议等对专业进行新增、合并、暂停招生和撤销等动态调整。

第九条 新增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三)有相近专业为依托,有良好的学科专业基础,能满足专业稳定发展的需要;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课程标准;

(五)具有实施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辅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条 新增专业审批程序:

(一)二级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等,提出专业设置申请,并向教务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置专业进行论证和评议,提出拟设置专业建议名单;

(三)组织召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对拟设置专业进行审议;

(四)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批准;

(五)学校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5月中旬,二级学院须向教务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二)设置本科专业的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专业设置背景;

2.专业设置必要性,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及对人才需求的预测;

3.专业设置可行性,包括开办本专业所具备的条件。

(三)拟设专业论证报告

(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含主要课程的课程标准)

(五)专业建设规划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的调整与撤销:

(一)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变化、招生就业情况,可调整或停招已设置的专业。

(二)已设置专业需要调整或停招的,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整或停招理由及相关支撑材料,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三)现设专业连续三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学校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专业。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

(一)制定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发展是学校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各二级学院组织每个专业制定相应专业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二)科学确定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目标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依据社会对人才的能力和素质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特色。

(三)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开展教学的依据,应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体现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由学校组织各专业制定,并根据内外部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是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根本,应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教学科研能力较强、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要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升,注重选拔优秀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同时,根据专业办学实际,聘请行业企业一线专业实践能力强的人员,充实教师队伍力量。

(五)加强专业课程建设。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核心的体现,要明确建设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等,要制定科学的课程建设规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围绕人才素质能力要求,开展课程教学内容、结构体系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加强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建设,定期开展课程建设评估,提升课程建设水平。

(六)完善专业教学文件。教学文件是学校教学管理、教学过程的各种教学基本资料。要建立健全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教学基本制度,包括专业教学日常管理制度和专业实习、实践、实训制度;要完善涉及专业的各项教学基本资料,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教案、课件、教学计划与总结等。

(七)加强专业教材建设。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基本工作之一。要重视教材质量,合理规划教材建设。针对课程内容变革选用和组织编写专业教材,鼓励、支持选用和编写反映时代特点的高质量教材;加强自编教材的建设与管理,开展专业教材建设评估、评选工作,保证教材符合、满足专业教学的需要。

(八)强化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应坚持校内外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注重校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对专业办学的支持。实践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相匹配,突出重点。定期开展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检查评估,优化资源配置,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

(九)加强专业图书资料建设。要保证每年图书资料费所占教育事业费比例,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采购应适度向新办专业倾斜。

(十)加强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鼓励以多种形式开展富有特色的多样化教学改革,通过实施教研教改立项制度和教学奖励制度,依托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开展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研究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本科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加强一流专业、品牌(特色)专业和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逐步打造一批优势专业,形成学校的品牌与特色,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多种形式合作开展新专业建设。

第五章 专业评估与认证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建设评价机制,依据专业规范与认证标准,定期开展专业评估,推动专业进一步明确目标,深化改革,加强建设,严格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作为专业发展和专业调整的参考依据。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加大支持力度,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对专业定位不明、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建设成效不佳的,将逐步压缩招生规模直至停办、合并或撤销。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要求,逐步开展新设专业评估、学士学位授权评审、专业综合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专业综合状态数据统计制度,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促进专业内涵建设和水平提升。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专业应积极参与师范专业认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相关认证(评估)。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支持校级、省级、国家级一流专业、品牌(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

第二十条 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年度按计划划拨到相关二级学院,学校组织对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提出下年度经费的使用意见,并根据检查结果划拨、缓拨或取消建设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