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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提高本科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工作的重要场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目标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学校或二级学院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双方联合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见习、实习、研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业技能训练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体现前瞻性、可持续特点,要突出实用性、创新性特色。

第五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积极拓展、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多专业联合、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章 实践基地类型

第六条 建立稳定高质的实践教学基地,有助于丰富学生的实践教学内容,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一)按实习性质分为教育实践基地、专业实践基地。

教育实践基地是指师范类专业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践基地,主要内容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见习、教育调查、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等。专业实践基地是指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的实习基地,实践内容主要包括:课程见习、专业课程实习、毕业实习、艺术写生采风、野外实习等。

(二)按地理位置分为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

(三)按层级管理分为省级示范实习实训基地、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校级实习实训基地。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程序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需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实践教学基地。

第八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提交教务处,经批准,由学校或二级学院与基地单位签订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践基地、相关学院各执一份。

第九条 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年,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统一悬挂“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实践基地”标牌,标牌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一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依托二级学院建立,二级学院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条件。

第十三条 能满足实践教学必需的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倡就近就地,以节约实践经费开支;提倡相对稳定,以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提倡“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第十五条 教育实践基地应优先选择办学质量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设施先进的市、县级重点中小学、示范性中小学和特色学校;专业实践基地应优先选择具有先进的设备、生产方式、管理理念,良好的现代企业文化或科研氛围的科研机构、现代企事业等对口单位。

第六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采用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校级主管职能单位,负责制订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单位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协调基地建设及实习教学事宜。职责主要包括:

(一)校级基地签约;

(二)基地实习需求统计,协助二级学院安排实习工作;

(三)组织基地的评估与奖励;

(四)举办实践教学工作研讨会;

(五)组织合作项目的筛选、审定等。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采用分类管理的原则。教育实践基地由教务处统筹、二级学院配合共同管理,专业实践基地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建设与本专业招生规模匹配的实践教学基地,原则上每个专业须建立5个以上实践教学基地,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落实。

第七章 学校(二级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由学校(二级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商定明确,必须包含以下条款:

(一)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二)学校、二级学院在人才培训、教学科研、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三)根据教学需要,学校、二级学院优先选聘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骨干教师、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老师。

(四)实践教学基地单位要优先选派思想好、业务精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老师,为实习生提供办公、食宿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学校(或二级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要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和基地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见习实习计划,共同组织、实施见习实习任务,积极探索见习实习教学新模式,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在实践教学期间,二级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七)双方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评估与保障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鼓励二级学院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不定期检查实践教学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评估实践教学工作。对在实践教学和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要求予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