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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09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学生转学工作,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申请转出我校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转学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提出转学的,需提供我校所在地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以及学生就诊病历原件等辅证材料,并经校医院审核、确认;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二)教学系、学工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在校内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学校出具学生转学所需相关材料。

(四)转出学生将转入学校签章同意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办理离校手续后,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第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转出学校审批的学生转学申请、《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及转出学校同意转学的校级办公会议纪要和公示说明情况。

(二)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录取名册、成绩大表、品行鉴定等必要材料(均需加盖经办部门公章)。

(三)学校学生工作处和纪委根据转学有关规定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我校招生情况按相应年份审核是否达到转入要求。

(四)经学生工作处和纪委审核,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同意转入的,在校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分管校领导在《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署意见。

(五)申请转入学生凭我校同意转入的相关手续回原就读学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第六条 我校在每年的1月和6月受理转学申请,其他时间不受理。

第七条 跨省转学,符合条件且两校同意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获准转入我校学习的,须按我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入学就读事宜,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违规办理、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学校接受省教育厅对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