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性文件,是实施教学过程、开展教学改革和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为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过程中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工作是在主管教学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协调,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订,要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要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要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和行(企)业专家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与学位;课程设置(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和学分分配、开课学期、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等);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必要的说明等。
第六条 制订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提出制订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发至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
(二)教学单位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单位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印发各教学单位,各专业自新一届学生开始执行。
第七条 申报新专业前,教学单位在专业论证时要依据最新《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订出人才培养方案草案,在专业审批后,再提交正式的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经学校审核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周期内,一般不得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任何教学单位、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以课程归口的形式由相关教学单位承担,教务处负责划分和协调。任何教学单位都不得拒绝承担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程序:
(一)每学期第12—13周,教务处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教学单位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教学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对课程的名称、编号、总学分、总学时、周学时、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二)每学期第14—15周,教学单位要落实归属本单位课程的教学任务,具体安排任课教师、教学时间、教学区域、教材征订等事宜。
(三)教务处和教学单位要在每学期末完成下一学期排课、选课等工作,教学单位及时将课表通知教师和学生。
(四)主讲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编制课程教学进度表,经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凡因更改课程名称、增减课程学时、学分,更改课程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更换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而带来课程结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局部调整,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必须经教学单位论证通过,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将《汉江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报送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教学单位、教务处共同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每学期第12周前,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下一学期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的,学校将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且视情节轻重按相应等级的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以下材料:
(一)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原始资料;
(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四)其他有关教学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专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