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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宣传主题系列活动之奖助学金政策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9-11

一、国家奖助学金

注: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以获得

0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文学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四条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无补考现象,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年级前10%,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并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料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则不需另附材料)。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专升本学生第一学年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颜和预算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各学院。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有学院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初审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各学除要做好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做好公示,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0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料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动态义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松江西省财技厅、教育厅《江西省营通本料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动志奖学金管理实规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四条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无补考现象,学业成绩与信合素盾测评成绩均列专业年级前30%。

(这个与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不一样哦!)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经建立家项经济困难学生档演或家庭建档立卡户子女。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专升本学生第一学年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法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全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各学院。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全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精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中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初审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家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各学院要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做好公示,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奖励以及追回奖励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受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

3.受奖学生用国家励志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

03国家助学金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住学全的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3个档次,分别是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受到学校记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三)诚实守值,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

(六)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注意了,这个不一样哦!)

(七)专升本学生第一学年可以参评国家动学金。

第五条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会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各下属学院。

第六条组织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级学年评审1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中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认定、学院初申确定初评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道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当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分上、下学期两次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二)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各下属学院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做好公示,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受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3.受助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和《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6]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承办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国家开发银行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定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四、贷款用途和额度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五、贷款期限及宽限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贷款利率和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七、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

八、本息偿还

每年12月20日或21日(以当地银行规定为准)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九、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每年 6月至9月,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4、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村乡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闲难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份。

(三)借款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

借款合同由学生自行保管,贷款受理证明由学生到校报到后,交所在学院,由学院按规定时间统一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进行网上录入,逾期视学生自动撤销借款申请。

(四)贷款审批

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汇总后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县级资助中心。

(五)贷款发放

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生实际的学费、住宿费的总额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剩下部分转入学生的支付宝帐户中,由学生按要求自行提取。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所承办的贷款直接划拨到学生所办银行卡,学生收到款项后由学生本人到学校缴纳学费。

(六)合同变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十、如果学生所在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与以上条款有异以本地条款为准。

附:全国现有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重庆市、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上海市、湖南省、江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吉林、辽宁、浙江、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等省、市、自治区全面推行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是来自以上地区的学生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