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应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对他人造成伤害,及时挽回损失且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已受过纪律处分或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组织策划或指挥群体性违纪的;
(八)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11至20学时,警告;
(二)旷课累计21至30学时,严重警告;
(三)旷课累计31至40学时,记过;
(四)旷课累计41学时及以上或连续旷课一周的,留校察看。
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节数。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的,每天按8学时计算旷课节数。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两周以上,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学籍处理。
第十二条 在课程考试、考核中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书本、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擅自调换座位或者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铃声响前或者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答题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六)违反规定,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故意涂改、毁损他人试卷、导致阅卷人无法对试卷进行正确评定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在考场或者考场禁区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打骂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打架斗殴者(含打架双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含事前未策划,但在打架斗殴中起主要作用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含未动手者)
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邀约他人聚众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和物品损坏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均应承担医药和营养费等费用,对损坏的物品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在互联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造和故意输入传播互联网病毒、危害互联网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二)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内部信息系统或使用其资源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五)盗用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谣言或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第十五条v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四)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
(七)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成绩,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非法占有公共和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色情、邪教内容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吸毒或为吸毒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贩毒或为贩毒提供条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漫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故意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殴打、辱骂工作人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教学和办公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
(二)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递的;
(四)故意损坏学校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
(五)故意撕毁、涂改正在发生效力的通知、告示的;
(六)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私自到江河水库游泳的;
(七)私自携带、收藏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的。
第四章违纪处理决定的做出、解除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学生所在教学系及有关单位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等材料;
(四)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原则上由学生所在教学系进行调查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相关系调查处理。跨系的治安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相关系调查处理。其它跨系的违纪行为由学工处会同相关系调查处理。
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对已经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系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由教学系作出的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学系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并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送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教学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拟处分的种类、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力,听取学生的陈诉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教学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有关教学系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存在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依据不明确等情况,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教学系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以校发文件等形式公布,以处分告知书的形式由教学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学校在校内公告,5个工作日后视同送达。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各类评优评先和奖助资格。
第三十六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按照处分类型设定处分期限:警告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8个月、记过期限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
处分期满,学生向学校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学校根据学生的表现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起申诉,申述程序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人身、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负担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拒绝赔偿损失或拒绝承担有关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