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我校奖、助、贷、补、减免、绿 色通道“六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根据《汉江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 法》学费减免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 明。
第四条 学费减免资金来源于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经费。学校财务处和学生工 作处共同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享受学费减免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具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籍,且在校就读;
4、已建立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5、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无法顺利完 成学业。如学生未建档,应及时补建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学年学费减免:
1.受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2.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3.恶意拖欠学费的;
4.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5.退学、休学等学籍异动的;
6.因其他原因等被取消受助资格的;
7.已按其他资助政策进行学费减免的。
第七条 学生可申请减免本学年学费,每年5月1日前申请。减免标准原则上按学校实际收 费标准执行(不包括书费、住宿费等杂费),具体减免金额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 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审批及监督
第八条 学费减免申请审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示制。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江师范学院 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受理学生申请,调查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出 具调查报告,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三)复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 小组。
(四)讨论决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拟减免学费金额情况, 组织召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学生申请,确定拟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 金额。
(五)公示审批。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意见,拟定 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学费减免申请审批应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严格按程序执行,自觉接受纪委及 全体师生的监督检查,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资助严格按公示名单执行。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公示名单拟定学费减免 签字确认表,组织学生签字确认,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如本学年已缴纳学费,则由财务处根据审批减免
金额,将已缴纳的学费退还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资助落实后,由学生工作处整理保存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