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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文明宿舍公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创建文明、舒适、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宿舍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精神,结合经管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培养学生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意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在宿舍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住宿。

第四条 入住程序: 新生入学、复学、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凭缴费收据到宿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钥匙并检查宿舍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如有缺损,应及时向值班室宿管员报修。不报修的,视为入住时设备设施完好。

第五条 学生宿舍住房钥匙由宿管中心统一配制,学生每人 1 把,宿管中心备用 1 把。学生应妥善保管钥匙,不得私配、转借。备用钥匙主要供维修使用,学生借用,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在宿管员处登记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六条 寒暑假需留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在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统一安排住宿。

第七条 住宿调整:学生必须按分配的宿舍、床位住宿,不能擅自调换。特殊情况由本人向教学学院申请,同意后报宿管中心酌情调整。

第八条 退宿程序:学生毕业、入伍、退学或休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如未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用连续计算。公用设备设施丢失、毁损的,责任人要照价赔偿。

第九条 毕业生毕业时应按时退宿。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离校的,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章 公共财产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所有房屋、室内外设备设施均为学校财产。

第十一条 宿舍配备的财产未经批准不得带出室外。

第十二条 宿舍住宿学生要爱护一切财产及设施。自然损坏的公共财产,由宿舍长报修,宿管中心负责维修;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无法查出当事人的,由该宿舍成员共同赔偿;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含属集体宿舍,每个宿舍应选出 1 名宿舍长,加强自我管理,增强安全意识。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楼栋值班宿管员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财物,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楼时,应主动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或使用炊事用具和酒精炉;不得焚烧废纸杂物;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学生宿舍出入口、走廊和安全通道堆放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及管制刀具;不得破坏防盗栏(网);不得损坏或擅自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遇火警、匪警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并向值班室和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电话:0719-8846110)

第十六条 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擅自私拉、改装供电、电话、网络线路;不得私自拆装或损毁电器;不得在电线、电扇防护网上晾晒、悬挂衣物;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洗衣机等;不得使用劣质电器:台灯、充电器等应远离蚊帐、棉被、衣物等易燃品;人走灯熄,关闭所有电器。

第十七条 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得攀爬门窗、护栏、阳台等。

第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区酗酒、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等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严禁在宿舍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更不允许从事邪教活动。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遵循安全、 节约、定时、定量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一室一表,按学生每月额定的用电量供应,超出部分按供电部门当月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由宿舍内成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自然损坏的,学校及时维修。人为损坏的由当事责任人支付维修费及材料费。

第二十二条 禁止私自启动、关闭水电总控开关或阀门。禁止私接水电线路、管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水电设施及空调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下列卫生规定:

(一)合理制定值日表,各宿舍保证每天有值日生负责清扫,做到宿舍内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房间整洁干净;

(二)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不乱泼乱倒;

(三)不得将容易导致堵塞的物品丢进厕所便池内;

(四)宿舍清扫的垃圾应当放到宿舍楼外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抛掷,不得堆放在宿舍门口。

第二十五条 宿管中心负责公共区域卫生。

第七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设楼栋宿管员,24 小时值班。早晨 6:00 开门,晚间 22:00 锁门。学生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出入时自觉接受宿管员检查询问。因故晚归者,应当主动向宿管员说明原因,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接待来客, 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宿管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宿舍,离开时应主动告知宿管员,不得在宿舍留宿。

第二十八条 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检查、维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宿舍的,登记后由宿管员预先通知宿舍成员,并在宿管员带领下进入宿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应衣着得体,不得在宿舍内嬉戏、喧哗、打架、斗殴,不得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事情。发生寝室矛盾冲突上报辅导员解决。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区经商、推销商品、散发及粘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饲养任何宠物。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车辆一律停放于指定地点,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区。

第八章 惩奖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宿舍成员若在纪律、卫生、内务和安全检查中存在不合格现象(参考以上条例),第一次予以整改规劝,第二次予以警告批评,第三次予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上报学院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参加学校“十星级”文明寝室创建,对于在各次宿舍检查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宿舍,给予文明宿舍荣誉称号,同时颁发证书,以兹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