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汉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课程考核,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正常教学和考试秩序,营造良好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诚信品格,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专科在籍注册生参加的校内外各类考试。
第二章 考试违规认定及处分等级
第三条 考试违规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须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第五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有两次及以上此类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后拒不执行;
(二)擅自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
(五)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大声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有两次及以上此类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开考后,被发现书桌内、座位旁及考生身上放有书籍、笔记本等(开考前,学生应检查书桌内及座位附近是否有书籍、笔记等材料,如有,应向监考老师说明并主动清理干净);
(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后,被发现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纸张、桌椅、衣服、文具、身体等上面(如考前发现有相关内容,应提前向监考人员说明,并主动清理),或在试卷下面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五)交卷后再返回修改答卷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
(六)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答案雷同被认定为抄袭或者协同抄袭的;
(七)其他已经构成作弊但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二)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三)使用电子设备传递考试内容或答案;
(四)其他作弊行为较为严重的。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学生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人参加考试(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认定为替人代考);
(二)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
(四)盗窃试题或试卷;
(五)伪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六)组织、参与集体舞弊;
(七)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八)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在考试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场秩序,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
(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构成违纪或作弊行为态度恶劣者,加重一级处理。
如学生违规行为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的做出、解除与申诉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程序
(一)查清违规事实,保留违规证据;
(二)告知学生拟处理结果;
(三)研究处理;
(四)告知学生正式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处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存档;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按照处分类型设定处分期限:警告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8个月、记过期限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
第十五条 处分期满,学生向学校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学校根据学生的表现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提起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