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重修条件
第一条 缓考不及格者或办理缓考而未及时参加考试者。
第二条 经补考仍不及格或补考无故缺考者。
第三条 无故缺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学期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第四条 无故缺考者。
第五条 因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受到相关处分者。
第六条 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二章 重修申请
第七条 个人申请。学生须在每学期第10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汉江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
第八条 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的重修申请表,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汇总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各学院报送的学生信息,下发通知单到各开课单位及重修学生所在学院,学院通知学生参加重修学习。
第三章 重修管理
第十条 学生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跟班重修,并参加期末考试。若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应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适当免听,加强自学,并按时完成作业、填写重修记录、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军训、实习、综合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等集中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或者由学校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重新选课修读,不予重修。
第十二条 符合第四、第五条重修条件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只能在大三或者大四重修。
第十三条 重修课程与重修所在教学班同步考核,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主修课程考试,同时办理重修课程的缓考手续。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上课情况、作业情况、重修记录和考试成绩等,对学生成绩进行总评。
第十五条 没有办理重修手续而参加考试的学生,重修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只能申请重修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