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教学各环节中的工作职责,规范教学行为,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
第二条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忠实履行教师职责;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思想品格,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关心爱护学生,做学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
第四条系统掌握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发展最新成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能以教学为基础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工作,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第五条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提升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主讲教师原则上由学校正式聘任的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并具备与所开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特殊情况由教学单位申报,教务处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新进教师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过各教学环节的见习与试讲,期间由指导教师把关。试教满一年后,经教研室考评,教学单位审核合格者取得任课资格。
第八条 新开课程的教师须完成该课程全部讲稿的1/2,经教研室组织说课,根据评议结果,教研室签署意见,教学单位审核,确定任课资格,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审定任课资格;非专任教师(含外聘)承担教学任务的,由教学单位组织试讲,教务处和组织人事部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聘任。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教学任务:
(一)师德师风不合格;
(二)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三)未经过试讲或试讲不合格;
(四)连续两学期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
(五)在教学工作中思想性或科学性方面出现严重错误;
(六)一年之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重大教学事故;
(七)其他没有履行教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课前准备
第十一条 教师要认真研究和改革课程教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填好学期教学进程表于开学第一周报教研室审核,教学单位审批,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学单位、教务处和个人留存。
第十二条 教师须深入钻研教材,阅读教学参考资料,结合学情,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精心设计实践教学环节,选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注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
第十三条 教师须认真备课并撰写教案,开学前至少完成备课进度的1/2。教案内容主要包括:课题、教学目标、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教具使用、教学手段及作业设计(含实验实训内容及要求)等。
第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备课、课程研讨、听课评课以及教学观摩等活动,提高备课水平。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教师须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使用规范语言和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第一次上课时,教师须向学生介绍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学习内容、学习方法等,指明与教材配合使用的教学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管理,检查学生出勤情况,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把握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做到观点正确,概念清晰,论证严密,讲清重点和难点;有足够的信息量,及时反映学科(专业)的最新成果。
第十九条 教师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独立思考、终身学习、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条 教师要不断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积极征求同行、学生及相关人员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验(训)、课程设计、专业见习与实习、社会实践、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教师应严格按照实践教学大纲或相关要求开展实践教学,确保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课程实验(训)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各实验(训)室的规程操作。
第二十四条 指导实验(训)、实习、社会实践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信息搜集与数据处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使学生学会撰写实验报告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视实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主动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认真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以及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积极到一线企事业单位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专业实践水平,增强实践教学能力。
第二十八条 各类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须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交教学单位或教学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章 作业与课外辅导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课外指导,根据教学单位的要求,结合专业和课程特点布置作业、开展辅导答疑。
第三十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布置作业,批阅作业要及时认真,不能简单批“阅”或签署日期;作业批阅一律用红笔;作业成绩要记载。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安排课外辅导答疑,每门课程课外辅导答疑不得少于教学单位规定的次数。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为学生开办讲座,介绍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最新动态和最新科技成果,扩大学生视野;关心指导学生的课外兴趣学习小组和社团活动。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务处和教学单位的安排,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考试大纲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试卷命题时必须科学规范,题型应多元化,重点突出能力考核,试题的覆盖率达到教学内容的80%以上,A、B卷的难度应保持一致,且重复率不超过10%。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及时阅卷,评定成绩;评定得分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改动须在改动处签署姓名。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合理设置平时、期中、期末成绩的比例,并于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登录,同时注明缓考、缺考、免修、舞弊等各类情况。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束后,教师应对试卷、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并分别撰写试卷和成绩分析报告,及时将报告、成绩册、试卷及各类考试材料交教学单位存档。
第三十八条 试卷为机密文件,教师必须遵守保密法和学校课程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题、漏题。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履行监考义务,监考时服从安排,按时到岗,规范操作,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和安排,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专业教师承担。
第四十一条 指导教师按照《汉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调研、选题、写作、答辩等环节进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第四十三条认真评阅论文(设计),参加教学单位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九章 总结与反思
第四十四条 教师在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后,要对教学工作进行总结与反思。根据平时教学、期末考核、学生反馈意见等,总结经验,反思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改进的方向。
第四十五条 教学总结包括师德师风、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不足、今后改进措施等内容。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应涵盖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情况分析、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执行情况、作业与课外辅导情况等。
第十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六条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行。
第四十七条 教师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调课、停课,随意找人代课;如请事假、病假,应先办理有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办理),并说明补课时间;补课时填好补课反馈单。
第四十八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课堂、不得吸烟等。
第四十九条 课堂教学不得讲授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讲授不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育人为本,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不得歧视学生,不得辱骂、体罚学生。
第五十一条 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教学管理规章的,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汉江师范学院所有教师。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